借用车库十三年,法院判令返还原物
王某购买李某房屋后,临时借用李某的车库堆放物品,这一借就是十三年,霍邱县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后,判令王某返还车库。
2008年1月,李某与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某将其所有的位于某小区的一套房屋出售给王某,合同签订后,李某依约交付房屋,王某支付房款28万元。因李某在该小区另有一间车库,双方口头约定王某借用李某车库用于存放私人物品,随后李某将车库钥匙交给王某。
2020年11月,因为涉案房屋一直未能办理过户手续,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为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法院支持了王某的诉请。办理过户手续后,在李某的多次催促下,王某迟迟未能将车库返还给李某,李某于2021年1月向霍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返还车库。
案件审理过程中,王某辩称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价款包括车库的价款,签订合同时自己没有仔细审阅,且双方已经口头约定了车库的归属,不同意返还车库。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对售出房屋的价款、面积均作出明确具体的约定,涉案车库面积20平方米,交易数额较大,在合同内容中并未体现,王某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口头约定车库的归属,对李某诉请王某返还车库,法院依法予以支持。(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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