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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首例高空抛物案一审宣判

编辑:宋明俊 来源:本网原创 发布时间:2021-09-02 09:09:43 【字体:

  本网讯 8月31日,由金安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某某高空抛物案依法公开宣判,被告人张某某犯高空抛物罪,一审判处其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该案系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后,我市首例以高空抛物罪判决的案件。

  今年5月29日晚上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自己住处打扫完卫生后,因琐事与儿子发生争吵,情绪激动,将一袋厨余垃圾(重约500克)从19楼住所的厨房窗口扔出,砸中被害人许某某停放于该栋楼沿街商铺前的车辆,致车辆后挡风玻璃损坏。经查,该栋楼沿街商铺区域系该小区人员进出通道,平时人员流动量较大。5月29日,张某某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7月21日,金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高空抛物罪对张某某依法提起公诉。8月31日,金安区人民法院巡回法庭走进社区公开庭审,庭审中检察官对本案证据进行举证质证,并就高空抛物行为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向社会公众进行释法说理,取得良好的普法宣传效果。金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刘志 皖西日报融媒体记者 刘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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