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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约束权力运行 安徽或将建立决策容错机制

编辑:高方勇 来源:中安在线 发布时间:2020-11-04 09:48:56 【字体:

  中安在线、中安新闻客户端讯 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是依法治国的迫切需要。记者11月3日从安徽省司法厅获悉,《安徽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草案)》)正面向公众征求意见,《规定(草案)》分为11章、56条,在贯彻实施国务院条例上作了30多处细化或者补充的规定。今后,约束权力的“制度笼子”将更加牢固。

  制定《规定》是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客观需要

  据了解,2019年4月,国务院公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制定本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具体制度。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依法决策的要求和部署,今年,省政府将制定《安徽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列入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省司法厅成立领导小组和起草小组,开展书面调研,听取省政协委员立法建议,并委托安徽财经大学和马鞍山市司法局起草。在书面征求了各市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的意见,召开了征求意见座谈会后,形成《规定(草案)》。

  近年来,我省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积极完善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机制,不断提高决策能力和水平。但实践中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比如公众参与的实效不明显,专家论证的质量还不高,决策风险的防范有待加强,公平竞争审查缺少法律规范等,影响和制约了决策的质量和效率,有必要针对实际问题,进一步细化和补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制度规定。

  扩大决策事项范围 明确决策责任

  针对经济社会发展中大量存在的产业促进政策,以及对特定群体的奖补政策,《规定(草案)》将“制定扶持、奖励、补助等重大授益性的政策和措施”,列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高其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

  根据《规定(草案)》,决策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和调整重大行政决策,不得推诿或者久拖不决。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决策程序,不得失职渎职、弄虚作假。决策执行单位应当依法及时贯彻执行决策,不得以任何方式拒不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不得对执行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瞒报、谎报或者漏报。

  为敢于担当者撑腰 确立决策容错机制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第4条提出,切实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撑腰鼓劲。在此基础上,《规定(草案)》确立了决策容错机制。对按照规定进行决策的探索性改革事项,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有关单位和个人依照规定程序决策、执行,且尽职尽责、未牟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依法减轻或者免除相关责任。

  容错机制的建立不代表“有错不纠”。《规定(草案)》指出,决策机关违反规定造成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而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应当倒查责任,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对决策机关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记者 汪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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