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二理(6) 丁多强
古人云:“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
救人性命,此为古善矣,今亦善矣。
一女子于数日前欲坠楼自杀,一保安见其于高楼之上,异危哉。于是奋不顾身,疾冲前欲救其命。然实非所想,女子坠楼而死,保安因承巨大冲力,亦逝矣。
众人闻此,皆议论纷纷,或曰:“此人见义勇为奋不顾身,不惜一己之命而换他人安危,虽果不如想,此举方影响后世之人,以为鉴。吾为此人应受人加尊。”
孔丘尝游蔡国,居数日,问其弟子:“倘有人坠于井,孰能救之乎?”弟子无应。“见危救之者,仁人,乃勇者乎;若视而不见,汝乃不仁之人矣。”
若奋不顾身,见危救之,如丘所言,仁人义勇者,乃受众人瞻仰耳;假使冷漠相对,视而不见,汝道异败,不仁不义者,期数日心有愧于此矣。
自秦以来,列救人入法,秦法规:有贼杀伤人,旁而不援者,当判其罪。及至唐,法明规:诸邻遇盗,告而不救助者,杖一百,重则入牢,以为罪。
故自古不惜己以救他人,见危救之,勇于奉献者,受万人瞩,永世难忘;反之则无大爱,或可遗臭万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