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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安:向非法狩猎“亮剑”

编辑:宋明俊 来源:本网原创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4-08-29 09:04:04 【字体:

  近日,金安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非法狩猎案在孙岗镇高杭村公开开庭审理。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魏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被告人姜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适用缓刑。

  经审查,2020年至案发,被告人魏某某、姜某某在金安区孙岗镇使用强光、诱鸟扩音器、粘网等工具猎捕野生鹌鹑,并将捕获的鹌鹑销售给他人,魏某某获利7万余元,姜某某获利2万余元。经鉴定,涉案鹌鹑属于《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野生动物。魏某某、姜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非法狩猎罪。

  魏某某、姜某某非法猎捕、销售野生鹌鹑的行为,造成本地鹌鹑种群数量减少,且主要猎捕雄性鹌鹑,破坏了本地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该院委托了安徽大学生命科学学院就本案生态环境及野生动物资源价值做出评估意见,根据法律规定,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李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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