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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庭“说瞎话” 双双“吃罚单”

编辑:杨庆云 来源:皖西日报社 浏览次数:49 次 发布时间:2024-07-03 09:29:18 【字体:

  本报讯 近日,金安区法院木厂法庭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查实原、被告均存在虚假陈述的行为,遂作出处罚决定,对两人分别罚款40000元。

  原告吴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高某偿还其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庭审中,双方对借款本金及利息均无任何争议。在法官反复询问双方还款情况时,两人均坚称“本金和利息一分钱没还过,双方也无其他经济往来”,并且两人还签署了保证书,保证向法庭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法律处罚。

  然而,在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时,承办法官发现双方关系较好,原告也并非主动提起的诉讼,而是鉴于被告在法院有待分配的债权。因此,承办法官认为,不排除当事人有稀释债权的可能,遂依职权调取了双方借款后的银行流水明细。经调查发现,被告曾通过其亲属账户向原告转账10万元。在法官出示转账记录后,双方才认可该转账系偿还案涉借款本金,实际尚欠借款本金2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故意隐瞒已偿还的借款本金10万元的事实,当庭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扰乱民事诉讼秩序,遂依法作出决定:对原告、被告分别罚款40000元。目前,该罚款决定已经移送强制执行。

  法官在此提醒,参与民事诉讼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陈述案件相关事实。如果在法庭上“扯谎”,故意虚假陈述,隐瞒案件事实,一经查实,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还将追究刑事责任。(金风 记者 储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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