裕安医保深耕特困供养人员就医管理工作
为加强特困供养人员就医管理,裕安区医保局印发《裕安区规范特困供养人员就医管理工作》(裕医保〔2021〕12号),明确特困供养人员就医程序,规范医疗机构服务行为,着力解决该区医疗机构中存在的欺诈骗保和医保基金管理运行不规范等问题,健全严密有力的基金管理和长效机制,确保医保基金安全、高效运行。
一、建“档案”。该区乡镇卫生院协助养老机构,对辖区内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逐个进行梳理评估,通过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等,建立科学实用的健康档案和常态化监测记录,保障全区所有特困供养人员全部纳入政府提供的医疗保障和健康服务。区医保局为养老机构特困供养人员符合慢性病认定标准的,开辟绿色通道。对未达到高血压、糖尿病慢病认定标准的,落实“两病”门诊保障待遇。普通门诊执行县域内定点基层医疗机构报销政策。
二、严“程序”。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医共体管理工作要求,特困供养人员实行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双向转诊、急慢分治的分级诊疗原则;特困供养人员就医实行属地(常住地)管理,就诊首先乡镇卫生院,未经乡镇卫生院诊断的,原则上不得擅自外出就医(急诊急救除外);病情较重确需转上级医疗机构的,由乡镇卫生院分管业务院长签字同意后,方可安排转诊至医共体牵头医院;医共体牵头医院(县级医院)依然不能诊治或无此项医疗技术,则由医共体牵头医院按规定转往上级医院,病情稳定后处于康复阶段的,应下转至基层医疗机构治疗。
三、强“审核”。区医共体牵头医院要对所辖定点医疗机构加大审核力度,严格入院标准,落实“三个目录”管理,全面执行《安徽省健康脱贫综合医保负面清单》。因不落实基层首诊、分级诊疗、急慢分诊等就医管理程序,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特困供养机构承担;因定点医疗机构不合理检查、施治、用药等导致的过度医疗而发生的医药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因患者个人行为导致的过度医疗而发生的医药费用,由患者自付。
四、共“信息”。该区民政部门做好特困供养人员基础信息更新完善工作,按月将动态调整人员名单及时反馈给区医保局。区医保局做好特困供养人员基础信息医保系统维护工作,确保重点救助对象信息准确无误,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精准及时。(裕安区医保局 汪正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