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山县太阳司法所“四法”解纠纷
近年来,各类矛盾纠纷凸显,调解化解矛盾纠纷成为基层司法部门的一项经常性工作,该项工作开展的好坏直接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也直接关系到基层司法所的形象。
霍山县太阳司法所在长期工作中形成了总结了矛盾纠纷调处化解的“四种方法”。
一是形象法。司法工作人员在矛盾的调查和处置过程中,从一开始就严肃纪律、注意语言形象、工作态度,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以良好的形象取得双方当事人的信任。
二是釜底抽薪法。针对调解中一些当事人漫天要价的情况,通过给当事人讲法律依据,讲清所提要求在法律范围内的底线,打消其不切实际的念头,从而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
三是人际关系法。在调解过程中,部分当事人认为找个“关系”好办事。这时司法工作人员就利用前来说情的关系人,对当事人进行说服,动之以情,晓之以理,逐步使双方当事人互相谅解,达成协议。工作人员也可以通过了解当事人的人际关系,让其尊重或信任的人替司法所做工作,从而达到化解纠纷的目的。
四是案例宣传法。虽然群众的法治意识有较大提高,但部分当事人对行为的违法性或后果的严重性认识不足,导致调解工作难以进行,这时可以通过给当事人讲解类似的案例,使其充分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和后果的严重性,从而减小调解工作的难度。
通过“四法”运用,本乡一些矛盾纠纷得到了及时调处,实现了“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的目标,维护了一方稳定和谐。(王正保)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