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法院审结首例危害食品安全公益诉讼案
本网讯 8月31日上午,市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阚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该案是市法院审理的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是首例危害食品安全公益诉讼案件。
据悉,该案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六安市检察院提出判令被告人阚某某在省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病死猪肉及其肉制品无害化处理费用5900元的诉讼请求。
市法院经审理查明:该案被告人阚某某在2016年至2018年间购买患病生猪私自宰杀后加工成猪肉产品,在叶集区姚李镇、裕安区石婆店镇等地出售。虽暂未发现造成食物中毒、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但长期使用患病猪肉,会对人体产生一定危害,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应依法惩处。
最终,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阚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同时,要求被告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省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猪肉制品无害化处理费用5900元,上缴国库。(黄晓玉 汪坤 皖西日报融媒体记者 储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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