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开始试点,6月底全国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可异地处理 编辑:高方勇 来源:新华网 浏览次数:572 次 发布时间:2020-04-15 10:04:06 【字体:小 大】 记者14日从公安部交管局获悉,新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明确,交通违法行为人可以跨省异地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新规定明确机动车驾驶人对交通违法行为事实无异议的,可以选择在违法行为发生地处理,也可以选择在发生地以外的任意地方公安交管部门接受处理,行政处罚按照发生地的处罚标准执行。这项措施将于5月1日起在湖南、广西、四川、贵州、云南试点,6月底将在全国全面实施。(记者刘奕湛)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打印正文】 相关信息 上一篇:教育部:暂停恢复大型体育活动和聚集性活动 [ 2020-04-14 ] 下一篇:政策助推汽车市场回暖 稳消费“先锋”作用显现 [ 2020-04-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