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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骑车撞倒行人 法院判决监护人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编辑:高方勇 来源:六安新闻网 发布时间:2020-07-15 09:24:32 【字体:

  近日,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生命、健康、身体权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肖某的监护人肖某军、李某玲赔偿原告方某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8万余元。

  2020年1月6日清晨,雾天。方某由西向东步行至舒城县秦家桥中学附近时,被肖某(13周岁)也由西向东骑行的电动自行车从后方剐蹭,方某当即摔倒受伤。事发后被告肖某的父亲肖某军赶到现场,与另一行人陈某一起将方某送往舒城县人民医院救治,双方均未向舒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报警。后经鉴定,方某的伤情构成九级伤残。双方之间就赔偿事宜经村委会多次调解未果,方某随即向舒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肖某及其监护人肖某军、李某玲赔偿其医药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2万余元。

  庭审中,肖某军、李某玲辩称,肖某是在上学途中与方某相撞,发生事故,其监护权应已转移到了学校,方某将二人列为被告与事实不相符。且事发当日为雾天,肖某骑行时开了车灯,按了喇叭,且靠右行驶,已经尽到了安全行驶的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其一,该事件不属于校园事件,不产生监护责任转移的情形。其二,由于事故发生后,双方均未向公安机关报警,致应当由公安机关就双方责任进行认定的过程没有产生,对此双方均有过错。方某在步行时,被肖某骑行的电动自行车从身后碰或撞到,肖某过错明显,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方某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在行走过程中有无占道等过错行为,也应当承担次要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肖某应承担原告损失的70%的赔偿责任。因肖某无财产予以赔偿,该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肖某军、李某玲承担。据此,舒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判决生效后,肖某、肖某军、李某玲不服一审判决,向六安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汪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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