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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皋法小课堂:企业如何防范法律风险?(一)

编辑:宋明俊 来源:六安中院 发布时间:2022-06-14 10:42:18 【字体:

  依法经营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必由之路。为帮助企业规避法律风险,促进企业依法健康发展,六安中院“皋法小课堂”本期聚焦“企业如何防范法律风险”专题,选取日常审判工作中较为常见的法律风险点进行深入讲解,帮助企业切实提升风险防范意识,在法治轨道下行稳致远。

  【知识点】

  订立合同前应审慎选择交易相对人,核实对方身份信息及代理人的代理权限。

  合同主体是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基础。企业在订立合同前,首先应当重视对合同主体的审查,审慎选择交易相对人,尽可能选择信誉好、实力强、服务好的企业作为相对人,避免与内设机构或临时性机构签订合同。

  相对人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的,要严格审查代理人的身份及代理权限,要求签约代表出具授权委托书,认真核对授权事项和期限。核实身份信息、授权委托书后,留存身份信息、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

  【案例解析】

  2015年12月,江某某与六安市某沥青搅拌有限公司签订《沥青路面工程施工合同》,并加盖了安徽某体育场馆工程有限公司公章。六安市某沥青搅拌有限公司依约完成施工后,江某某仅支付了部分款项。2018年7月,安徽某体育场馆工程有限公司股东杨某某向公安局机关报警,称江某某伪造使用安徽某体育场馆工程有限公司公章。江某某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自述公章确系其伪造,但已被销毁。2018年8月,六安市某沥青搅拌有限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江某某和安徽某体育场馆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案涉《沥青路面工程施工合同》上加盖了安徽某体育场馆工程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但该印章是江某某伪造,且无证据表明江某某有代表安徽某体育场馆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的权利表象,故该印章不能代表安徽某体育场馆工程有限公司的意思表示,故只判令结算单签字的主体江某某承担付款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五条: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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