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六安新闻>皋城万象>详细内容

“高空抛物获刑” 是堂生动的法治课

编辑:宋明俊 来源:本网原创 发布时间:2021-09-03 09:03:00 【字体:

  日前,我市首例高空抛物案一审宣判,被告人张某犯高空抛物罪,一审判处其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该案系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后,我市首例以高空抛物罪判决的案件。

  众所周知,高空抛物一旦击中行人,轻则伤,重则亡。今年以来,全国各地因高空抛物或高楼坠物已致伤、致死多起。可以说,这一起起高空抛物、高楼坠物事件,无不让人深感“悬在城市上空的痛”而胆战心惊。为了防止“高空抛物”事件的发生,群众可以说是各出奇招:有的在小区里安装摄像头进行“全天候”监控、有的成立“妈妈防空队”集体应对高空抛物……这些“举措”或“办法”虽然能在一定范围、一定时间内起到一定的实效,但却是治标不治本之策,并未能真正达到“长治久安”。

  自今年3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高空抛物罪,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立法半年以来,全国已经有多起以高空抛物罪入刑案件宣判。此次,我市首例高空抛物案的判决无疑具有一定的警示意义,是一堂实实在在的法治教育课,这不仅是对当事人的一种严惩和震慑,更是对其他人的一种警示和威慑。希望通过这一案例,能警示更多的人自觉养成“高楼不抛物”的良好习惯,从而让每一位市民都能安全、放心、无忧地经过楼底,不再为“高楼抛物”而“步步惊心”。(王婷婷)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打印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