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六安新闻>皋城万象>详细内容

广州大学法学院院长张泽涛教授做客皖西学院“政法周末大讲堂” 谈“初查的行政执法化改革及其配套机制”

编辑:宋明俊 来源:皖西学院 发布时间:2021-08-17 08:57:17 【字体:

  2021年8月13日下午,应皖西学院法学院邀请,广州大学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张泽涛教授做客皖西学院“政法周末大讲堂”第151期,以《初查的行政执法化改革及其配套机制——以公安机关“行刑衔接”为视角》为题在线上给我校师生做了一场精彩的学术报告。学术报告由法学院院长刘鑫教授主持,法学院师生近300人在线聆听学习。本期政法周末大讲堂还特邀安徽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刘少军担任评议人。  


  在报告中,张泽涛首先分析了初查程序的运行现状。他指出,一直以来,在公安机关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初查就是刑事立案的前置环节。由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立案标准较为严苛等原因,实践中初查已经变相替代了侦查,公安机关的行政执法手段大量渗透到初查环节,从而在初查阶段就基本完成了侦查阶段的取证任务。由此引发诸多弊端,首先,初查侦查实质化,公安机关将大量行政执法手段运用于初查环节。张泽涛用自身调研的案例和数据来说明与立法规定的办案流程不同,现实中的办案流程具有较强的“先侦后立”色彩。初查环节基本完成了侦查阶段的取证任务,这使得实践中的初查已经侦查实质化了。其次,侵犯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等诸多诉讼权利。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证,不得被迫自证其罪的权利和财产权也面临极大的挑战。第三,虚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张泽涛通过大量的法律检索获知在实践中绝大部分初查取证没有载入侦查卷宗,辩护方无法知悉初查阶段是否存在非法取证行为,从而无法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第四,检察机关无法对初查进行有效、充分的监督。这种带有侦查性质的初查行为事实上架空了刑事诉讼法关于立案后方可开展侦查的规定,因而规避了刑诉法及相关解释之于侦查行为的严格程序限定及检察机关对此所进行的监督。第五,初查为公安机关“不破不立”提供了规避渠道,导致破案率、犯罪率等数据失真,也易滋生“该立不立”“不该立而立”等弊端。  


  在分析完初查程序的运行现状后,张泽涛强调,将初查纳入行政执法程序是初查程序改革的应然选择。他指出,将初查纳入公安机关的行政执法程序,既是保障公安机关执法权运行规范化的前提,也是健全“行刑衔接”的重要手段。初查的行政执法化改革,由公安机关对行政不法通过初查予以调查,如果行政违法行为达到了行政犯的入罪标准,则转换为侦查程序,或者进行简单的形式化立案审查后转入侦查程序,能够解决一直以来刑事诉讼法学界主张取消立案程序所可能带来的问题。张泽涛通过对比不同国家的立法区别,指出如果将行政犯的初查纳入行政执法程序,既可以避免移植苏联“提起刑事案件的程序”所带来的弊端,也可以吸取大陆法系国家初步侦查替代正式侦查的教训,并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经验。张泽涛随后论证了从权利属性来看,公安机关的初查应当属于行政执法行为。同时,初查的行政执法化改革有利于保障公安机关执法的规范化和法治化,能够克服一直以来存在的“行刑”衔接不畅的问题。张泽涛指出,随着刑事案件追诉标准的进一步具体化和大数据在公安执法中的运用,初查的行政执法化有了数据标准和技术支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致力于细化各类犯罪的追诉标准,出台了各种规定。全国各地公安机关也建立了统一的警务综合应用平台,这都为公安机关的“行刑衔接”提供技术和数据支撑。再从理论法条上来看,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了行政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使用,这为初查的行政执法化改革提供了证据衔接上的制度前提。配套的司法解释或规范性文件中对刑事诉讼使用行政证据这一内容均予以高度肯定和关注,运用行政证据的规范障碍已经被排除。因此,即使将初查纳入公安机关的行政执法程序,初查阶段所收集的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使用,也是有法律与规范根据的。最后,将初查纳入行政执法程序,既化解了立法和行政规章中无法解决的难题,也是对公安司法机关执法经验的认可。张泽涛从不同角度阐述了纳入行政执法程序是初查程序改革的应然选择,层层递进,环环相扣。  


  张泽涛对“完善初查行政执法化改革的配套机制”提出六点建议。第一,进一步细化和系统化行政犯的追诉标准。“两高一部”应对目前散乱的各类犯罪追诉标准,尤其是一些滞后的或者存在冲突的内容,进行增删和修改,制定统一的各类刑事案件的追诉标准。同时明确规定,对于没有达到犯罪追诉标准的案件,作为行政治安案件处理,从而健全公安机关的“行刑衔接”机制。第二,将2020年“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65条“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的规定,应修改为“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先由公安机关按照行政案件程序办理,在初查之后根据案件性质再行决定”。第三,深度融合和系统化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的网络办案平台,充分发挥大数据在办案中的大引擎作用。系统化和细化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的网络办案平台,互联互通警务和检务网络办案数据系统,促进二者深度融合。第四,按照比例原则的要求,提高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标准,设置相对严苛的程序控制,加强检察院对公安机关行政执法程序的监督。第五,强化对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以及“行刑衔接”类案件的内外监督机制。随着初查被纳入行政执法程序,大多数行政犯将由行政执法案件转换而来。为了防止可能出现的“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等情况,应强化对“行刑衔接”类案件的监督机制。第六,规范行政证据转换为刑事证据的制约机制。明确限定行政证据转换为刑事证据的种类范围,取消“等”这一可作歧义性解释的表述。明确规定在刑事诉讼中使用行政证据时,应受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约束。  


  刘少军教授对报告进行了评议总结。她认为初查程序前置,办案程序中“先侦后立”“该立不立”“不立而立”的刑事司法现状,严重侵害了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与财产权等正当权利,确实有进一步研究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刘少军教授结合《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指出,目前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亟需加强,特别是对于刑事诉讼中的立案程序与立案之前的初查程序。我们可以刑事诉讼中的立案程序为抓手,加大对有案不立、不该立而立的违法行为的法律监督;再将法律监督往前延伸至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领域,最后拓展至行政执法领域当中,实现法律监督范围的全覆盖。这对于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全面提升法律监督质量和效果,维护司法公正都是极为有利的。刘少军教授肯定了本次讲座体现的多学科的研究视角,即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之间的交融;对于本次讲座张泽涛教授使用的比较研究、实证研究、历史研究、思辨研究等多种研究方法表示了高度认同。刘少军教授的精彩评议延伸了知识的广度和深度,拓宽了同学们视野。  


  报告持续近三个小时,张泽涛教授以其深厚的学养、严密的论证,不仅让同学们从法理层面深刻了解了初查的行政执法化改革及其配套机制,还让大家领略了法学论证中严谨的逻辑思维与辩证思维、精妙的论证方式与论证技巧,让师生们感受到法学学科的魅力。本次讲座开阔了同学们的眼界,丰富了专业知识,引发了同学们的思考。  


  本期政法周末大讲堂由法学院、法治六安建设研究院共同主办。

  张泽涛,现任广州大学法学院院长、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2011年至2016年底担任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院长;2019年入选中宣部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2013年被授予“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2012年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2012年入选北京市中青年社科理论人才“百人工程”;2014年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提名奖;2013年被聘为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法学学科组评审专家;2012至今担任教育部法学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客座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兼职教授,华东政法大学兼职教授。

  刘少军,安徽大学法学院刑事法与程序法学系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安徽省法学会港澳台法律研究会秘书长,安徽大学台湾研究中心副主任,蚌埠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入选教育部双千计划、安徽省“六五”普法讲师团成员、安徽省人大内务司法工作咨询专家库成员。(文/刘凡 图/张贤益 审核/刘鑫)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打印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