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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知名法学家张恒山做客皖西学院“政法周末大讲堂”

编辑:宋明俊 来源:皖西学院 发布时间:2020-12-01 10:53:04 【字体:

  2020年11月22日-23日,应皖西学院法学院邀请,中央党校政法教研部原主任、一级教授,天津大学卓越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内知名法学家张恒山做客皖西学院“政法周末大讲堂”第138、139期,以“文明转型与法律变革”和“法律义务与法律权利”为主题作报告。法学院师生300多人聆听了报告,法学院院长刘鑫主持报告并点评。

  在11月22日下午的报告中,围绕“文明转型与法律变革”这一主题,张恒山以文明转型的历史观为切入点,阐释了从农耕文明向商工文明转变和世界范围内法律制度变迁的关系。他首先分析了文明转型前的西欧社会发展状况与法律变革。张恒山指出,随着城市的逐渐发展,西欧社会管理系统在发生着不断地变化,形成了包括封建法、庄园法、商法、城市法、王室法、教会法在内的法律多元状态;市民阶层的兴起和发展也在促使着社会的经济和政治发生重大的变革,农耕文明向商工文明不断进行转化。张恒山重点剖析了商工文明时期的法律变革。这一时期涵盖两个阶段:自公元1500年-公元1850年,此为商工文明初始阶段,这一时期,专制君主制取代了松散的封建制成了主要的政权组织模式,以商人为主导的市民阶层要求法律变革,通过制定宪法、改革刑法、改革民法和诉讼法手段来保护市民阶层的生命安全、人身自由、财产安全和精神信仰自由。当商工文明发展到雏形阶段时,在社会不公和社会失稳的大背景下,为缓和工人阶级和资本家之间的矛盾,保护劳工权利的一系列社会保障法律应运而生。

  张恒山指出,在所有的法律变革和发展中,最重要的、最有决定意义的法律变革、发展,最能体现人类文明进步的变革、发展,就是关于改善劳动条件、保障工人权利、承认工人选举权利和组织工会权利等方面的立法。正是这种法律变革代表的社会分配方式的改进,才使得商工文明的社会矛盾得到缓解,商工文明的生产生活方式得以延续。

  在11月23日上午的报告中,围绕“法律义务与法律权利”这一主题,张恒山首先从国内通行的“义务”解释来辨析义务概念,指出义务不是行为,是行为的“应当”或“应当性”。之后,张恒山对“应当”的八种用法加以区分,进而指出,表达自我内省式要求意义上的“应当”和表达外界群体要求意义上的“应当”是义务,而表达对行为作出理性权衡选择意义上的“应当”并不是义务。自然法学认为,法律义务来自于道德的义务规定,道德客观“义务”是行为主体之外的社会群体为行为主体设定的义务,即社会群体认为某主体“做某行为的正当性”,在义务主体对本人与某行为的联系的认识与社会其他成员对该联系的认识不一致时,并不能排除或免除他对某种行为的义务。同时,张恒山认为与义务相联系的“行为”是未来待作的行为,是义务所要求、标示的行为而并不是必然会发生的行为。

  张恒山详细分析了何为法律义务。他认为,法律义务是社会成员们和国家为了防止侵害、而通过表现着自己的预约性意见的行为规则、向实践中的行为主体提出的、以预设的条件得到实现为前提的、关于作或不作某种行为的要求。简单地说,法律义务是指主体在实际生活中按照法律规则的指示作(或不作)某种行为的应当性。当我们说“某人有某种法律义务”,是指该人在实际生活中处于被要求按照法律规则的指示作(或不作)某种行为的状态(境地)。他指出法律义务是属于观念形态的现象,是对某种行为作(或不作)的要求,这种要求表面上是由法律规则所规定的,实际上是被社会和国家向法律主体提出的。社会、国家向义务人提出行为要求的目的在于:防止义务人作与义务要求相反的行为选择时所必然带来的对他人、或对社会、或对国家的非损他性利益的损害。

  张恒山深度剖析了权利的概念。他首先分析权利的抽象与具体之别,具体的、特定的权利是表述一项具体的特定的行为具有正当性;权利的抽象是指所有的个别的、特殊的权利所具有的共性特征,把各种具体的行为撇开,剩下的只有“权利”这一要素,这里的“权利”即抽象权利。张恒山指出,权利是不同于可以被具体观察、把握的具象行为、活动本身,它是一种抽象的东西,是表达人的精神活动现象的概念,同时权利的本体是社会群体精神现象。张恒山认为,一个人从事某项行为获得社会群体的认可、赞同,才是“权利”。他从“是”动词的三种用法:等同、归属、属性的辨别入手,指出正当性是社会群体在评价一个行为时作出的赞同性、允许性(但并不强求)评价。他详细介绍了权利与利益的区别,指出权利联系着行为,行为联系着利益,并通过对行为与利益相联系的多种形态的分析阐述,再次强调行为指向利益。在报告中,张恒山对法律权利作出最终定义,法律权利是由代表着社会和国家的预约性意见的法律规则承认的、在法律规则预设的限制条件得以实现的前提下、主体对某种行为的作或不作(暂时或永久)的正当性(不可侵犯性)。从权利主体角度出发,法律权利是指,主体所作或将作的某种行为,因符合法律规则确定的限制条件,而被社会和国家认为具有正当性,即,被认为处于不应被侵犯(或不应被阻碍、不应被拒绝)状态。

  两场报告是法学研究的前沿问题,具有很高的原创价值和学术价值。张恒山教授理论功底深厚、知识渊博,报告内容充实,逻辑清晰严谨,分析透彻,引人深思。报告结束后,在场师生纷纷表示受益匪浅。(文/王雪 陶宇 图/刘盖 审核/刘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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