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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集改革发展试验区招商引资管理办法

编辑:费义 来源: 发布时间:2010-06-25 15:53:34 【字体:

    1、凡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工业园区投资工业项目,土地征用费除净上缴中央、省、市和支付农民的以外,一律免收。同时,由财政出资,每100万元人民币固定资产投资再无偿提供1.5亩土地,使用50年。对固定资产投资额超500万元人民币的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实行更优的一事一议政策。

    2、鼓励投资者投资公用设施项目。凡投资建设公用设施的,按划拨方式提供用地20年。在国家规定的减免税优惠期满后,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5年内由财政全额返还用于扩大基础设施建设。对投资回收期10年以上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一事一议。

    3、鼓励投资者参加工业园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道路、给排水、管网的建设,特别是标准化厂房的投资与建设。凡经规划和经贸部门批准,定向投资建设的标准化厂房、管网以及水泥道路等办工业所亟需的基本要素,财政将采取付高额租金(同期银行利息+不低于15%的投资利润率)的方式给予回报,以保证投资者的收益。或根据投资建设者的意愿,采取更加灵活的方式,一事一议。

    4、实行行政规费优惠政策。投资于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内的工业项目以及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专业市场建设项目,建设期内行政性收费全免,事业性收费和事业单位经营性收费,按低限的四分之一收取。经营期内按叶政〔2002〕70号文件中第32条执行。特殊情况,一事一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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