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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李昌盛教授做客皖西学院“政法周末大讲堂”

编辑:汤晓雪 来源:皖西学院 发布时间:2019-10-29 15:55:44 【字体:

  2019年10月27日下午,应皖西学院法学院邀请,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博士生导师李昌盛教授做客皖西学院“政法周末大讲堂”第126期,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理论基础和发展历程”为主题作报告。法学院师生、辅修法学(双学位)部分学生近400人聆听了报告,报告由法学院院长刘鑫教授主持。

  报告中,李昌盛主要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基础、历史背景以及内涵解读三个方面对我国目前的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阐述。

  李昌盛指出,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基础目前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防错论”,是为了确保事实认定的准确性而防止错案的发生,他列举了近代以前世界各国对“刑讯”的态度,并从现代侦查心理学角度,对“刑讯”的存在进行了分析。二是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因为“刑讯”的存在必然会侵犯到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在现代国家,不得为了打击犯罪(这是正确的目标)而不择手段,不得突破法律底线,要以“合法(正当的)手段”打击犯罪。如何取得保障人权和收集证据手段的平衡,如何在维护法定程序与确保实体公正两种价值目标之间进行合理权衡,李昌盛认为,非法证据排除的首要难题就在于它期望追求两种相互排斥的价值目标;换言之,必然要以损害一部分人的正当诉求来维护另一部分人的正当诉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背后两种价值目标的相互冲突必然使决策者“左右为难”。在这进退维谷的境地中,依法排非(非法证据认定标准的法治化)就成为了我们走出困境的唯一出路。

  谈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历史背景时,李昌盛以杜培武案、佘祥林案、赵作海案为例详细分析了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32条,《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15条,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43条,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1999年《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5条,2001年最高检察院《关于严禁将刑讯逼供获取的犯罪嫌疑人供述作为定案依据的通知》等相关内容,他认为非法证据的认定规则应当更加完善,更加具体化、特定化和规范化,不能给刑讯逼供行为留下任何余地,他还特别以“广州陈灼昊案”一例,指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已取得实质性的进步。

  在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内涵解读时,李昌盛首先从实体性规则出发,对非法证据的条件、特点以及“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进行了详细阐述。他认为,目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特点主要体现在,一是主要排除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二是排除实物证据的条件过于模糊,三是没有明确涵盖法律规定所列举的非法言词取证情形。李昌盛还指出了不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情形并分析了目前非法证据判断在法律适用上的困境。最后,李昌盛又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启动、证明责任、证明方法、证明标准、非法证据法庭调查的时间、调查结论的告知六个方面阐述了程序性规则的适用问题。

  李昌盛教授的报告深入浅出、内涵丰富、理论联系实际,他严谨的学术态度、精湛的学术功底、缜密的逻辑思维、精辟独到的见解、充满激情的讲授,让在场师生享受了一次丰盛的学术盛宴。在互动交流环节,与会师生就相关学术问题踊跃提问,李教授耐心细致地给予解答。报告结束后,在场师生纷纷表示受益匪浅。

  李昌盛,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刑事诉讼法学、证据学研究,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量刑研究中心副主任,西南政法大学学科委员会委员,《现代法学》编委会委员,《刑事司法论丛》主编,重庆市国家安全法学会常务理事,首批重庆市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2011),重庆市第二届十大中青年法学专家(2013),荣获西南政法大学优秀教师(2014,2016)和首届“西政好老师”荣誉称号(2017),曾挂职担任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助理(2012-2013)。在《法学研究》、《清华法学》、《现代法学》、《法律科学》、《比较法研究》等刊物独立发表论文60余篇,在外文期刊发表论文2篇,出版个人专著2部,译著1部,合著2部。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等国家级、省部级项目4项,参与国家、省部级课题7项。研究成果曾获得重庆市优秀博士论文奖(2009)、第二届全国中青年刑事诉讼法学优秀科研成果二等奖(2009)、中国法学会“三项重点工作”优秀奖(2010)、重庆市第七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2011)、第一届陈光中诉讼法学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奖(2011)、第6届中国法学青年论坛二等奖(2011)、京津沪渝法治论坛一等奖(2012)、第10届中国法学青年论坛一等奖(2015)以及第三届“董必武青年法学成果奖”(2015)等奖励。(文/刘凡 图/刘盖 审核/刘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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